1月1日,《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分为八章九十条,设置总则、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环境、优化法治环境、优化宜居宜业环境、营商环境工作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看点一: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总则中第四条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九项明确的义务性要求和九项禁止性规定,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看点二: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条例》在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看点三:要求政府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条例》针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要求政府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二是鼓励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丰富信用担保融资及动产、权利担保融资,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三是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激励机制和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及时查处融资服务时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各类不规范行为。
看点四:供水、供气、低压用户供电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针对水电气热报装时间长等问题,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报装材料、压减申报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自报装之日起,供水、供气、低压用户供电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热八个工作日内办结。
看点五:政务服务“一窗通办”“一网通办”
优化政务环境是提升营商环境水平的重要抓手。《条例》通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着力打造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一,实行政务服务一窗通办。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和个人办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第二,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本省政务服务事项按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看点六: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
《条例》针对市场主体最为关注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要求其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针对企业破产案件政府、法院联动不够问题,明确规定政府与法院建立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等财产的流通性和变现价值,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看点七: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
《条例》在优化宜居宜业环境一章中从加强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城市环境建设等三个方面,对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进行了制度设计,努力构建天蓝水清土净的生态环境、亲商安商乐商的人文环境和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看点八: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条例》第八十一条作出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