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交通厅网站  时间:2017-04-06 10:10  

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增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河南省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建立、更新、发布、管理、应用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范围

  第五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规定行为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的;

  (三)在建设活动中行贿受贿(包括送礼受礼,下同)行为,数额在0.2万元(含0.2万元)以下的;

  (四)在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含较大事故),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五)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

  (六)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或者有不诚信行为的;

  (七)对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八)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民工)工资的;

  (九)勘察、设计单位有意夸大或缩小工程规模、导致所编制的工程造价过高或过低的;

  (十)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六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实,有下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记录:

  (一)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或参与材料供应的;

  (二)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

  (四)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五)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六)有伪造业绩、证书或证明资料行为,情节较重的;

  (七)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造成评标不公正的;

  (八)因自身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九)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十)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十一)拖欠克扣职工(民工)工资,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十二)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黑名单记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建立、发布与管理

  第七条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统一记录。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情况进行记录,同时按照附表格式(附件1、2),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巡查时,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符合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条件的,应填写《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报告单》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建立和发布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公布期限为2年,行政处罚期未满的黑名单记录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被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发布记录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负责发布记录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运用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单位在组织资格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近三年有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处于黑名单记录有效期内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交通建设活动中介机构和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不得参与评标和中介活动。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时,应提供企业及其相关执业资格人员所有三年内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有关情况,投标单位不如实提供导致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评标结果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已进入我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考核的从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评价等级降一级;有黑名单记录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进入D级,在处罚期内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规定记录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单位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或评标时,应在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单位或个人行贿、受贿数额超过0.2万元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0.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活动;

  (二)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活动;

  (三)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活动;

  (四)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永远不得参与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活动;

  (五)单位和个人行贿2000元以下的,对该企业作不良记录一次,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含两次)不良行为纪录的,适用本款第一条规定。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行贿、受贿在1万元以上,一年内不准在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职业资格证书;2万元以上的,两年内不准在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职业资格证书;5万元以上的,五年内不准在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职业资格证书;10万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准在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须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纪律或刑事责任的,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意隐瞒、庇护,该移送而不移送,该处理而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处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后,对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需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在违规、违纪、违法事实查清后或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法院判决之日起10日内将《监察建议书》或有关司法文件送达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执行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而未列入的,要追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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