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一款(四)项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二)项的规定,因持证驾驶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以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以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辆管理所2025年1月21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抄告通知书》为准),现对全市125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详细名单见附件。
如有异议,请及时与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67580930。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17日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