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持证驾驶人存在危险驾驶犯罪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状态为“超分”等异常情形(以河南省公安厅《公安提示函》(豫公交函〔2026〕40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领域“大起底”排查工作的通知》(豫交安委办〔2026〕12号)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年9月9日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抄告通知书》为准),现对全市35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详细名单见附件。
如有异议,请及时与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67580930。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