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在郑州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乘客
来源:【河南商报】  时间:2015-09-24 00:00  
    9月23日,《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简称《条例》)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与今年6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版本相比,此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修改稿并没有太大修改,针对可享受优惠或免费乘车待遇的群体,将此前规定的“儿童”明确为“学龄前儿童”。
    【变化】
    可优惠或免费乘车的“儿童”
    明确为“学龄前儿童”
    今年4月底,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强介绍,会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就其中的关键问题,赴外地进行专题考察,还研读了日本、韩国等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立法经验。今年6月26日,《条例》经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关于《条例》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中介绍,法制委员会按照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没有提出大的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郑州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的新形势,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审议。
    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审议修改稿中,与此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版本相比,一处明显的变化,是把可享受优惠或免费乘车待遇人群之一的“儿童”明确为“学龄前儿童”。
    根据《条例》,“老年人、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和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
    【权利和义务】
    虽然《条例》经过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媒体已有过相关报道,可毕竟地铁、轻轨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出行,我们还是想把您在乘车时的权利和义务再“啰嗦”一遍,以期我们的乘车和交通秩序更加文明、和谐。
    您的权利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兑付。
    行动不便者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供便利和服务。
    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渠道,接受投诉,并应自接受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您的义务
    《条例》规定了乘坐地铁、轻轨时明令禁止的行为,比如禁止携带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不过,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如果违反,可以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在车站或列车车厢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禁止在列车车厢内进食;禁止擅自停放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骑折叠自行车等。违反者,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条例》,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揽客拉客等行为。
    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出闸站线网最高票价5倍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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