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治理道路运输违法现象,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市场治理成效,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执法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予以界定。
一、严格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黑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道路运输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名单:
(一)客(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运输超过3次的;
(二)客(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运输的客(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客(货)运车辆总数10%的;
(四)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因违法运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六)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七)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二、倡导和鼓励守法经营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红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合法运输诚信当事人名单:
(一)1年内无客(货)运车辆违法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
(二)主动配合交通执法机构开展执法监管的。
符合红榜标准的企业拟每半年在社会媒体公布一次。并在办理和享受交通执法部门相关业务和优惠政策时,给与优先权。
三、发布制度
(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界定严重失信情形,每季度汇总上一季度相关信息。
(二)建立并完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在信息录入、汇总和审核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明确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要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收集和报送效率。
(三)经初步确认或发生变化拟予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运输当事人名单,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名单无异议的,予以公布。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经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不予公布。
(四)失信当事人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信用交通”网站公布栏中撤出,相关信息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对于失信当事人名单中的客(货)运车辆,在联合惩戒期间,不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