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制线路(以下简称定制公交)经营服务行为,依据《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郑州公交集团公司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制线路运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联 系 人:刘银亮
联系电话:0371-68089752
电子邮件:374641973@qq.com
特此通告。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26日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制线路运营服务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定制公交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制公交,是指根据客户出行需求和预约,使用符合条件的运营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集约化、个性化、多元化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方式。
本办法所称定制公交经营者,是指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第三条 定制公交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组成部分,应当在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全域公共交通中优先布局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出行服务。
定制公交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兼顾优质优价和公益性原则,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定制公交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服务模式,并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护乘客个人信息。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制公交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和运营
第六条 定制公交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客户需求开展定制公交经营服务,各级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定制公交经营服务突出合约属性,分为临时定制公交服务和长期定制公交服务。
根据定制服务约定,服务期在一月以内的为临时定制公交服务,服务期在一月以上的为长期定制公交服务。
第八条 临时定制公交服务由定制公交经营者根据约定开展经营服务,长期定制公交服务由定制公交经营者在签订服务合约后及时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定制公交经营者在备案时需提交定制服务合约,合约应当包括运营车辆、线路走向、服务价格、驾驶员信息等内容。
在本市、县(市)、上街区之间开展的长期定制公交经营服务,需在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定制公交经营者应当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建立功能齐全的定制公交服务系统。
定制公交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备的智能监控平台,具有实时定位查看、视频信息存储等功能。
第十条 定制公交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标准、安全生产、车辆管理、应急保障、人员培训等制度规范。
第十一条 定制公交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公交站点或乘客指定的停车点提供服务,指定的停车点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定制公交可使用公交站点、专用车道等设施提供服务。定制公交宜减少中途站点数量,缩短乘客的出行时间。
第十三条 定制公交的车辆路牌、服务设施、标志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规定,可增设USB充电插口、WIFI、遮阳设施等人性化服务设施。
第三章 服务和安全
第十四条 定制公交服务要体现绿色、集约、经济的公交出行理念,为乘客提供准点、舒适、快捷的高品质出行体验。
第十五条 定制公交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线路、站点和运价提供服务,并悬挂定制服务标识,以区别于其他运营车辆,定制服务标识应醒目、齐全,便于识别。
第十六条 定制公交服务人员工作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或放置服务证、卡,服务规范、文明礼貌,应当维护车厢内正常运营秩序,提示文明乘车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定制公交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服务评价及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定制公交经营者应当建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制公交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定制公交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制公交经营者提供定制服务时应当选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公交运营车辆驾龄三年以上的驾驶员。
第二十条 定制公交经营者提供定制服务时应当选用技术性能先进、安全设施完备、绿色低碳环保的运营车辆。
第二十一条 定制公交服务人员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引导乘客安全有序上下车,禁止随意在快车道上下客。
第二十二条 定制公交服务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定制公交经营者发生违规经营行为,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