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司法局关于《郑州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1-11 17:07 

为依法查处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共同起草了《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传    真:0371-67661830

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24号郑州市司法局政府立法处

邮编:450006



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依法查处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非法客运查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性规定】利用汽车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四条【禁止假冒巡游出租汽车】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禁止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第五条【联合执法】市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享车辆信息和执法信息,并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第六条【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在火车站、飞机场、地铁站、长途客运站、高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证据采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利用在客运场站、医院、客流集散地等重要区域和路段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第八条【非法营运查处】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扣押车辆,收集有关证据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对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扣押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设施设备,安装一项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安装二项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扣押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第十条【驾驶人员处罚】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从事非法客运,被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十一条【保管费】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扣押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文书,告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非法客运经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扣押没收物处置】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本市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参照执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非法客运查处活动,按照本规定执行。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非法客运查处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