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4-09-02 00:00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属执法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的规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33)文件精神,现将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航空港区委员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根据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委员会的通知》(郑编201358)精神,市交通委航空港区委员会为我委派驻机构,直接行使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行政执法权。

二、启用“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航空港实验区专用章”印章(印模附后),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时使用。

二、市交通委航空港区委员会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本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属相关执法单位在航空港实验区管理区域内设立的机构,按照市编委文件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业在航空港实验区管理区域内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四、新郑市交通运输局、中牟县交通运输局及委属相关执法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直接在航空港实验区管理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相关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豫交法201015)文件要求,市交通委航空港区委员会在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固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文书编号为“郑交港+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

附件: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航空港实验区专用章印模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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