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公交都市创建办公室  时间:2015-02-27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理念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公交优先发展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职责分工,强化政策保障,完善落实方案,确保《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二、加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新机制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力度,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走廊作为城市的发展主轴、以主要客运枢纽作为城市发展节点的城市交通发展格局。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科学规划公共交通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衔接换乘,落实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要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商请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推动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各城市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城市科学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并在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大对辖区内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加快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和发展目标,合理规划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快速公交系统、现代有轨电车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要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
    三、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设施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商请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停靠站等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以及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要结合城市特点,合理规划建设快速公交系统,加强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与快速公交系统网络规划的衔接,完善换乘设施,共同构筑大容量快速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对暂不具备建设轨道交通条件的大城市、特大城市要积极推进快速公交系统建设,加快形成快速公交走廊和网络化运营系统。力争到2020年,全国快速公交系统网络运营里程达到5000公里以上。
    要加快推进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要统一顶层设计,完善信息智能采集手段,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平台,实现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智能调度、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和应急管理。要加强部门协调,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逐步整合城市公共交通、民航、铁路、公路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信息资源,努力向社会提供全方位、跨地区的一站式信息服务。要加快推广普及城市交通电子支付卡,完善电子支付卡技术标准,并积极推进跨区域电子支付卡的互联互通。力争到2020年,城市交通电子支付卡使用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跨市、跨省域的互联互通。
    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交优先车道和优先信号系统的规划建设,并逐步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要商请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交优先车道的监控和管理,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力争到2020年,城市公交优先车道里程达到15000公里。
    四、加快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质量
    (一)提高乘车方便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要根据居民出行需求特点,加快调整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结构,提高线网覆盖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提高换乘效率。要加强驻车换乘系统建设,在综合交通枢纽,重点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场站周边配套建设功能完善的小汽车、自行车停车设施,方便换乘,并商请有关部门实行优惠的停车收费价格,鼓励公众尽可能多地选择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要根据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要,积极开展商务快巴、社区接驳公交、高峰通勤班车等多品种、多层次的特色公共交通服务模式。
    (二)提升车辆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发展节能环保、安全可靠、乘坐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提高大容量、低地板、空调车等车辆的使用比例。大力推进低能耗、低排放、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应用,积极开展混合动力、纯电动汽车等新型公交车辆的示范和推广。加快建设城市新能源、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配套服务设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网络。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更新改造和升级步伐,加强车辆维护保养,淘汰安全性能差、排放标准低的老旧公交车辆。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无障碍化改造,完善残疾人、儿童专用座椅等辅助设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车辆安全防护技术标准。
    (三)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积极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范围,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延伸,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客运进行公交化改造,促进城乡客运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水平。稳步开展距离适中、客流量大的毗邻城市之间的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完善准入管理、车型选择、安全管理、票制票价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统一要求,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标准,细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和评价。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交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市场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促进公交线路资源向服务质量高、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集中。
    五、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应急管理
    (一)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格局。要完善安全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要注重落实城市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经费投入,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
    (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认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并将评审情况报部备案。评审不合格的轨道交通线路,一律不得投入试运营。对已经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要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运营安全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处置方案,并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整改落实。
    (三)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或完善应对自然灾害、运营事故、恐怖袭击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建立涵盖基础设施监控、车辆运行监测、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等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置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反应系统,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要完善城市公交车辆视频监控设施设备配备,提供实时报警、录像和图像传输等功能,加强对车辆、站台、换乘通道等重点区域的客流监测、运行状态评估、安全预警及信息服务。
    六、扶持城市公交企业发展
    (一)落实税费扶持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要求,加快落实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要求,督促落实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要求,加快出台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实施政策。已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要抓紧制定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电价优惠政策。
    (二)稳定城市公交职工队伍。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交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并通过补贴、补偿等措施,确保城市公交职工合理的收入和福利。城市公交职工收入应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要联合有关部门,督促城市公交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城市公交职工正常的休息休假,杜绝疲劳驾驶。
    (三)推动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商请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政策。对新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通过依法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土地容积率,扩大公共交通设施面积,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城市公交企业运营亏损。
    (四)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票制票价体系。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城市经济状况、交通供需情况,以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等因素,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价格,逐步改变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严重背离企业运营成本的状况。要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方式换乘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体系,实行优质优价。要商请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和劳动工资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五)完善补贴补偿制度。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商请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交企业财务会计和成本核算评估制度,完善城市公交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城市公交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持月票乘车等方面的政策性亏损,应争取公共财政给予足额补偿;对城市公交企业车辆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增加的成本,应争取公共财政予以合理补贴。
    七、稳步推行城市交通综合管理
    (一)研究实施城市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城市交通需求管理的政策措施。特大城市可尝试实施差别化的停车收费、驻车换乘等需求管理措施,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引导、有效调控个体机动化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二)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交通影响的设计管理方案和具体措施;要商请有关部门将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项目前期规划审批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建设成果,在地级以上城市加快建设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普及安装信息化车载终端设备,加快建设监控指挥中心、数据资源中心和电召服务中心。各地要创新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方式,制定出台各项扶持政策和配套管理措施,充分调动广大乘客、驾驶员、出租汽车企业使用和提供电话约车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比率。
    (四)大力发展汽车租赁。加快建立健全汽车租赁管理法规体系,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引导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创新服务模式,满足社会公众租车需求,不断提高汽车租赁服务水平。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
    (五)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文化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公交企业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公交出行文化活动,倡导“低碳交通、绿色出行”的理念,营造社会各界支持公交优先、践行公交优先的文化氛围。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和宣传行业文明企业和先进个人。
    八、加快推进公交都市创建工作
    (一)强化组织与政策保障。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推动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完善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在规划、建设、用地、路权、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为公交都市创建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部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的城市客运枢纽建设、城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快速公交运行监测系统建设以及清洁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等给予必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
    (二)加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要认真组织编制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建设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要落实好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路权优先、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按时、保质完成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三)加强创建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交都市创建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创建活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创建城市要定期总结公交都市创建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动出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长效支持政策措施。
    九、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建立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将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的全过程,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的工作计划。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推动公交优先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并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完善支持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商请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公共财政保障和投资政策,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资金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重点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的投入,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坚持以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为主的原则,对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列入五年投资建设计划,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资金支持政策。部以公交都市创建工作为平台,通过示范工程的方式,对符合部投资补助政策的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
    (三)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绩效评价制度。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办法,并定期发布全国重点城市的公共交通绩效评价结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细化城市公共交通绩效评价指标,并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的公共交通绩效评价结果。
    (四)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广度和深度,建立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保证公众参与渠道畅通,实现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常态化。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线路开通和调整的公示制度和票价听证制度,并建立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五)完善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各地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应急和政策扶持等提供法制保障。要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标准规范体系,通过资金引导,加快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进程,加快完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施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信息化、服务质量、市场监管、票制票价、补贴补偿、安全应急、新能源车辆使用维护及性能检验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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