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和防治费用的通知
来源:大气办  时间:2016-07-07 00:00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委员会,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委属有关单位,建管中心:
   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豫交文〔2015〕239号)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
   (一)施工现场
   1.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举报电话等信息。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确保装置正常运行。
   2.临近城镇、村庄及易扬尘污染路段应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1.8—2.2m,做到施工机械、原材料不外露,围挡外立面应及时做好清洁工作。
   3.施工现场临时便道应进行硬化处理,坚持每天进行洒水(夏季不少于4次,春秋季节不少于2次,冬季冰冻期可酌情减少),以避免道路扬尘,同时要随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路面,确保无浮土。
   4.建筑材料堆放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并安排专人清洁、洒水降尘。
   (二)拌合站
   1.拌合站地点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和农作物种植区,场区周边应设围墙和大门,场区应按功能分设生产区、办公生活区,工程完工后所占场地应恢复原貌。
   2.建立文明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应按区域实行挂牌制,明确管理负责人,场区内道路定期进行洒水、清扫,每天至少清扫两次,洒水三次,并根据生产和外界环境风力等级情况适当增加洒水清扫次数,确保无扬尘无杂物,做到场内清洁整齐,场容文明。
   3.场区内混凝土罐车、装载机、车泵等大型机械车辆需要停放或可能到达的区域如拌合场、骨料堆场、设备停放区等,以及场内通行道和地面应一律硬化,避免扬尘和雨后泥泞。
   4.场区外大门口延伸5米范围内需清扫洒水,每天至少两次,根据生产和外界环境风力等级情况适当增加洒水清扫次数,保证粉尘不上扬,降低对大气造成的粉尘污染。
   5.砂石料按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做到整齐有序;砂石料场应分区,三面砌墙顶层密闭或覆盖;料场前场地要及时进行洒水清扫,每天不少于两次,根据生产和外界环境风力等级情况适当增加洒水清扫次数,保证粉尘不上扬,降低对大气造成的粉尘污染。
   6.砂石料仓(上料口)三面封闭,减少铲车上料时产生的粉尘污染,应使用密闭罐装水泥。使用袋装水泥时,应设置封闭的库房进行堆放,定期进行清扫,确保地面无积灰。
   7.拌合场区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出场区时须清洗干净后方可出场。
   (三)运输车辆
   1.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运载,驶出现场须做好密封保护措施,防止洒漏。
   2.运输车辆由施工场地进入主要道路须经过冲洗,不得带泥上路。
   (四)施工过程
   1.清理场地的淤泥、土、垃圾等应分类堆放,统一处理。清表土应集中堆放并用密目防尘网加以覆盖或洒水以防扬尘,如能利用应集中存放,表面进行临时绿化。
   2.视气候情况,每天及时洒水(夏季不少于4次,春秋季节不少于2次,冬季冰冻期可酌情减少)。
   3.土方开挖时应保持扬尘高度不超过0.5m;施工时应保证施工道路上车辆驾驶人员视野清晰;4级风以上停止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4.土石方、铣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5.旧路面、构筑物拆除时,按拆除施工所涉及的环境控制措施施工,预防或减少扬尘、遗洒、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6.回填土施工以及石灰土、二灰土拌合时,扬尘高度应控制在1米以下。
   7.开挖排水沟及管沟时,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土方,应采用定期淋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扬尘。
   8.施工完成后,应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无工程渣土、废土、垃圾遗留。
   9.土方开挖工作面7日内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须采取覆盖措施并洒水降尘,防止尘土飞扬。
   10.道路沥青路面施工前,对水稳层清洁作业时须采取湿法作业,不得使用鼓风机除尘。
   11.对已建成路段应采取清扫、洒水、绿化、硬化等防尘措施,避免扬尘二次污染。
   (五)建筑垃圾
   1.施工建筑垃圾安排专人进行收集、清理,及时清运出场。
   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密目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3.禁止在现场焚烧建筑垃圾、废弃木料、塑料品和热熔沥青,以防止对大气的污染。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所有在郑州市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施工及小修保养作业的业主单位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首先明确业主单位和承包商的扬尘污染防治采取的措施和应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等,制定科学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建设和养护工程及小修保养费用预算或管理费用中,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在建交通建设项目,原施工合同中包含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内容,执行原合同。超出原合同工作内容的部分,增加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最终费用以审计为准。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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